上海市某高校的体育馆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该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有5天时间。为防止各投标人在开标后投诉,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提交书面承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不会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开标后,甲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其没能中标,于是甲投标人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在本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
高校招标人的观点:体育馆建设项目实施周期非常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没有问题。甲投标人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其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甲投标人了。甲投诉人的观点: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 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 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问题】
1.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如不正确,给出正确做法。
2.甲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