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一)相关资料:2019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 6. 5万元。(2)购入原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200万元,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加工实木地板。(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9. 1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0.85万元。(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 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5)将自产0. 1万平方米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 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已知: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 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为13%。(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6. 5+18=24. 5(万元)(2)当期销项税额=79. 1÷(1 + 13%)×13%+50. 85÷(1+13%)×13%+4. 5×280×13%+11.3÷ (1+13%)×13% = 180. 0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